2007年5月30日 星期三

社區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9406

夢享家A社區 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

民國 94 年 6 月 5 日制訂
主 旨 為加強本大樓地下停車場之管理,與維持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之實施,由管理公司派駐之值勤人員負責,執行停車場之管理。
第 二 條 進入本停車場之車輛,僅限本公寓大廈所有權人及住戶用車,均須憑証通行,無証之車輛一律禁止入內。(如擅自闖入者,由本大樓管理警衛或總幹事或者是社區秘書報警拖離。)
第 三 條 汽(機)車停車証由管理委員會製作,每車乙枚,住戶均須先至服務中心登記,管委會將於其上註明車位及車號,以資識別。
第 四 條 本停車証應依規定每証按月繳交清潔管理費,並放於車前右側擋風玻璃上,憑證以通行。
第 五 條 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及進出管制,不負保管責任,故貴重物品勿留置車內,如有遺失一概自行負責。
第 六 條 本停車場內嚴禁喧嘩及開足引擎製造噪音等。
第 七 條 車輛應定位停放,不得越線或侵佔他人之停車位。
第 八 條 停車場進出之車輛,需減速慢行(15公里/小時),開近燈,並依指示方向行駛,以策安全。
第 九 條 停車場內因駕駛之疏忽,而撞壞他人之車輛及公共設備之所有建築物時,該駕駛須負賠償責任。
第 十 條 停車格內除停放車輛外,若欲置放其他物品,均應至服務中心登記備查,並簽具公共安全保証之切結書。一但有意外發生後查明是因其物品所引起,則由其負相關法律責任。 (除各車輛油箱隨車油料外,停車場內絕對禁止儲存汽油及其他保養油料等任何易燃危險物品。)
第 十一 條 停車格外之公共空間不得堆放任何雜物。否則視同違規使用停車場,該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
第十二 條 本社區之所有權人及住戶若有其它未登記的車輛須臨時停放於本地下室停車場者,均須向服務中心報備,並憑証件換取臨時停車証後方可停放。
第 十三 條 停車場禁止住戶搭建任何硬体設施。
第 十四 條 車輛遇有故障,以致引擎起火時,應迅速用掛置於停車場內之滅火器處理外,並即通知值勤管理警衛協助處置,並即時通知其他車輛駛離,以免波及。
第 十五 條 車輛停放停車場內拋錨時,應先推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凡請修理車輛人員進入停車場修理時,應由車主陪同先向管理服務中心警衛登記才可進入,於工作完畢後立即再向管理警衛登記後才離去)。
第 十六條 住戶搬家或裝潢施工等裝卸貨物須進入地下停車場時,請先至管理服務中心辦理登記報備並換領證件,再依服務中心指定之臨時停車位將貨車駛入地下室停車場,搬家裝卸貨物,貨車不得妨礙車輛通行(住戶不得私自未經報備登記引導車輛進入)。
第 十七 條 社區內住戶或公共設施若因裝潢施工等各項因素須暫借地下室停車場部分區域時,除應至服務中心辦理登記換證外.應取得管理委員會同意並簽發許可證(相關辦法則配合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等規定行之)。
第 十八條 兒童請勿單獨進入停車場,或在停車場內嬉戲,以保安全。
第 十九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實施。
第 二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開委員會議修訂公佈之。